没收到法律文书房子就被了,起诉时该告谁?

2021-12-21 浏览次数:147

导读:依照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,起诉时必要条件之一就是有相关证据证明被诉行为系行政机关所为。但在现实情况中,由于部分征收方为了片面追求行政效率,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并没有制作、送达任何书面的法律文书,相对人要想获得行为主体的相关信息和证据往往很难,继而要寻求**救济就会陷入僵局。那么如何在起诉阶段确定谁是被告,今天就跟大家分享一个相关案例。

基本案情

江苏省泰兴市的陆先生合法拥有138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领取相应的权属证明后出资建设房屋。此外,陆先生还在该房屋北侧的空地上栽种树木以及建设附着物,但并未经过审批或取得相应的权属。

2015年12月的一天,陆先生后院内的树木被人铲除,附着物后被装车运走,有多人证实当日有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在场。

陆先生持有权证地块上房屋的动迁主体,街道办工作人员曾多次与其商谈房屋的动迁问题,其间也提到房屋后院树木及附着物的搬迁事宜。

陆先生认为,在无任何书面文件通知、未与其沟通并征得同意的情况下,街道办就将后院树木及附着物强制拆除搬离的行为违法,故将街道办确定为被告诉至法院。


陆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,涉案附着物被拆除当日,有充分证据可证实街道办工作人员出现在现场,尽管其辩称并未实际参与拆除活动,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。而街道办曾多次与陆先生商谈房屋的动迁问题,更几次提及房屋后院树木及附着物的搬迁事宜,因此,从基本的常理推断,街道办辩称系单纯出现在现场但并未参与的理由难以成立。

一审法院故此认定该街道办为被告,确认其陆先生房屋北侧地上树木、附着物的行为违法。一审判决后,原、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。

律师分析

在现实生活中,房屋征拆较容易出现的问题是,一些征收方为了片面追求行政效率而牺牲正当程序,甚至不作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直接实施,严重损害了广大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。

本案中,尽管街道办答辩称并没有实际参与拆除、运离的活动,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。行为系动迁的多个执法阶段之一,通过对动迁全过程和有关规定的分析,得出被告街道办具有推进动迁和房屋的动因,为行为主体的推定奠定了事理和情理的基础。据此,在未有其他主体宣告实施拆除行为或承担拆除行为责任的情况下,可以推定街道办系该次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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