企业拆迁遭遇拆迁纠纷该怎么解决
1、行政裁决
令发布的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》和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》规定,拆迁人与被拆迁人、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的,经当事人申请,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。
2、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
拆迁安置协议订立后,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的约定的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,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会申请仲裁,也可以依法向提起民事诉讼。诉讼期间,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先予执行。
3、行政诉讼
当事人的房屋拆迁纠纷对行政裁决不满的,可以进行行政诉讼。但是行政诉讼有个前置的条件,行政裁决后对其裁决结果不满意的,可进行行政复议,对复议不满意的可依法进行行政诉讼。
4、协调裁决
是指对标准有争议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协调;协调不成的,由批准征用土地的裁决,这是国家为减少、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。
商业拆迁是居于开发商与被拆迁人在平等地位上的协商谈判,在一致意见下达成的民商事合同。其特点是双方自愿、有偿,交易价格可以不是市场价格。
而拆迁是行政征收方与被拆迁人签订行政合同。虽然也要遵循自愿和平等协商的原则,但大部分被拆迁人并不会自愿被拆,由此而引发了很多征收拆迁矛盾,被征收人的利益遭受很大损害。
还有一点是:拆迁,法律规定要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被拆迁人足额,但事实上拆迁给予的拆迁普遍偏低。从这个角度来比,商业拆迁对于被拆迁人来说,获利更多。
5、救济方式不同
如前文所述,商业拆迁签订的是民商事合同。所以,在商业拆迁中引发的纠纷,可进行仲裁、提起民事诉讼等手段解决。而拆迁是行政合同,救济手段是复议,或提行政诉讼等。二者依据的法律和行为手段都有所不同,被拆迁人要有所区分。
拆迁与商业拆迁有哪些差别
1、拆迁主体不同
顾名思义,商业拆迁其主体应该是商业人员,在实践中主要集中在开发商、企业家群体上。而拆迁,是由地方主导,依据地方政策进行。
2、拆迁目的不同
商业拆迁是盈利性开发,是一种有偿平等交易,以达到双赢的目的。而拆迁是以“公共利益”需要为目的,非营利性,需要给被征收人不低于原有生活水平的拆迁。
3、拆迁范围不同
商业拆迁很多是针对一户或是几户的房屋的征收拆迁,特定性比较强。而征收拆迁一般都是一个村或是一个区域,涉及范围比较广,且除了包含国有土地上及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拆迁,还包含集体土地及其土地上的房屋。其被拆迁的人数和范围都要比商业拆迁宽很多。
4、拆迁意愿不同
房屋拆迁怎么
根据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条例》的规定,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、个人的房屋,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。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,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。根据立法精神,对被征收房屋的,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,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、生活质量不降低为标准。
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、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包括:
1、被征收房屋价值的;
2、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、临时安置的;
3、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。
被征收人可以选择,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。
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,市、县级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,并与被征收人计算、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。
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,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屋产权调换的,作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、县级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。
房屋拆迁估价的方法
市场比较法是具说服力并易于当事人接受的方法,因为这种评估方法能直接反映评估对象的市场价格,但其前提条件是必须有同类房屋的交易实例可供比照。贵阳市规定,采用市场比较法进屋拆迁估价,所选定的参照物实例,应当与被拆迁房屋所在的区位、用途、建筑结构相同或相近,参照实例的成交时间不**过估价时点12个月,选取的参照实例须在3个以上,参照实例的综合修正系数不**过30%。但是由于市场比较法需要交易实例作比照物,实践中公用设施、公益事业房屋以及农房等交易实例较少,对这些房屋拆迁估价拆迁双方可申请使用其他估价方法。
成本法是通过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,扣除折旧,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。
收益法是雨季估价对象未来的正常净收益,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其折现到估价时点后进行累加,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。
假设开发法是预计估价对象开发完成后的价值,扣除预计的正常开发成本、税费和利润等,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。
基准地价修是在确定公布了基准地价的地区,由估价对象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调整得出估价对象客观价格。
房地产管理部门提醒,房屋拆迁双方可以协商选取能体现房屋价值的估价方式,在不实用市场比较法的情况下,选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后,用加权平均的办法确定评估对象的价格。选用的评估方法不同,必然会导致评估结果的不同,不正确使用评估方法也必然导致评估结果失真,不能真实反映评估对象的市场价格,引发拆迁纠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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